就在今天(2008年9月1日),我们兴化法院的那位叫做什么易书芹的大法官把我爸妈叫过去,说什么泰洲法院不理了(法律根据是什么啊?),委托我们兴化法院的这位法官处理(我想在是不是很荒唐可笑啊),那出了一份什么书的叫我爸签字(我爸是老百姓,好欺骗啊).
还好,我大姐也去了,看了一下,和她那判决书内容差不多(是不是想让我家里的人认为您那很公正的啊,可是那你已经把那最为重要的证据给故意隐瞒了,您是大法官,您应该知道,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
第十一章 惩 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