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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法院庭审记录(徇属虚构)

江苏兴化法院庭审记录(徇属虚构)






"现在开始审理徐小建涉嫌故意伤害束小春案,被告,你有什么可讲的啊?"法官问.

"有",徐小建站了起来,"法官大人,根据我的估计,原告束小春的伤有两种原因引起的:1,是她自己坐在地上,然后卧在地上造成;2,是她自身的疾病造成的;我没有推,踢自诉人,其损伤与我无关,所以我不应负刑事责任,亦不同意民事赔偿."

法官听了一楞,为何我好象看到伤害报告中有提到原告"背部有多处青紫淤斑",被告为何还讲她没有踢原告啊,难道是我看错了;被告真的是好聪明的啊,没听说什么疾病可以造成背部骨头断裂的啊(双侧椎弓峡断),难道是我的见识太少了吗?

"有道理",法官大叫道.

法官大人,我有以下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的伤不是我的当事人所为,而应该是她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束小春在笔录中的揪她头发一摔和我的当事人的陈述不一样,也无相关证据印证,同时和杨国存的笔录所提也不一致,其妹妹束长英在其第二分笔录中直接提到没有看到我的当事人推,也没有看到其撞在柱子上,杨伦宏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他和杨国存也是自诉人的亲戚.以上都可以证明束小春的伤不是我当事人所为,而应该是原告自身的疾病造成或坐在地上和卧在地上造成的,谢谢法官"

"我反对"我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大叫道,"坐在地上,卧在地上,是不可能造成我的当事人的背部骨头断裂的,从来就没有听说过."

"反对无效,没听说过,不代表就没有这个可能,难道就没有听说过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句古训吗"

法官讲道:"原告束小春你讲原告是如何伤你的啊."

束小春讲道:"是被告人揪住我的头发将其摔倒被人拉开后,双方都站起来,被告人趁我不防备猛然将我推撞到走廊水泥柱上,而后摔倒在地造成的."

"不对,在你的派出所的笔录中明明讲道,是"被告人揪住我的头发一摔,将我屁股撞在墙角上造成的",为何你讲的话前后不一啊."

"法官大人,我当时的感觉是那样的,我的头是先撞到玻璃门上,然后就晕晕的,就是那种感觉的,后来我儿子就跟我讲,杨国存的说法是正确的,说是什么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我现在是按照事实讲的"

"你的讲法自然是有点道理的,但我们做法官的是讲求证据高度一致的,根据我我们国家的的刑法,确定一个人有罪是要有百分百的证据的。百分百的证据,那也就是连可放过一百个坏人,也不能冤枉过一个好人的.所以你的说法本庭是不能采纳的,明白了吗.

束长英,为何在你的口供中说徐小建没有推原告,也没有撞在柱子上的啊."

束长英回答道,"法官大人,我在场的时候是的确没有看到,只是在杨国存拉开后,我就到了医疗室,呆在那里1个小时,后来村医生杨启宁打110报警的,在我的口供中也提到的啊"

"你讲的那个部分我是没看的,你是原告的亲妹妹,你讲没推那就没推了,也自然没有撞在柱子上了"

"法官大人",杨伦宏叫道.

"讲"法官不开心的讲.

"我是没看到被告打原告的情形,但我在听到有人大叫打死人了,我才赶过去的啊,我看到束长英的确当时不在现场了,看到徐小建一副还要再打人的样子的啊,杨国存在骂,'这是什么人啊,这多蛮啊',这难道不能当间接的证据吗"

"狡辩,法庭上那有你插话的权利,对方律师说你没看到就没看到,还说什么"

好,本庭现在做出如下宣判:徐小建无罪.

"慢着,我们原告方还没有发言的啊"我方律师叫道.

"是了,忘了程序了,原告方请讲."

"我方当事人和证人杨国存的口供须然不尽一致,但相同的是都是在外力(徐小建)的作用下,背部撞在东门与西大门的墙上,两个人所提的所撞部位和我当事人所受伤的部位这三者是一致的;而袁兰凤所提的也是东门与西门中间门的柱子上的,其所撞墙的方位这三者也是一致的啊。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是,我的当事人所提的被告用脚踢其背部,而伤害报告中也提到了有清斑,这三者的吻合,应该是铁证的啊."

“你们在干什么啊,为何在睡觉的啊”法官大叫道。

两位审判院赶紧赔笑到:“您讲什么,那就是什么的啊,因为您是审判长的啊。我们到时签个名字不就行了吗”,说完,又睡了起来。

“妈的,一天的工资又混到手了,害了老娘我好累啊,审判长也不是那么好当的啊”主审法官叫道,

"什么,你刚才所讲的第三条我就当没有听到,你过来. "

于是我方律师走过去.

"老弟,我知道你是个才华横益的青年,但你还年轻,你还会有远大的前程,难道你不想在我们这个地方混饭吃了吗?

好,原告所讲的两点,须然有点道理,但是远没有达到百分百的证据的啊.原告代理人你还有啥好讲的啊"

"法官大人,我还有新的证人",传新的证人到庭,陈翠凤和杨秀风来到了法庭.

“杨秀风,你的名字在你们的调查笔录中名字中没有的啊(分别是陈翠凤,李翠英,杨爱红,上面都是按了手印的),你的证词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陈翠风,你讲,被告和原告打架时间是在什么时候的啊.”

陈翠风答道:"大人,俺是农民,我们又没有双休,也没有国庆什么的,对日子本来就不敏感,再说已经过了大半年了,谁还记得啊"

"原告,你必须得讲,因为这是相当关键的"法官讲道.

证人陈翠风在场足足想了有十分钟,答道:"大人,好象是去年8月20吧."

"不对,实际发生的时间是8月12日,整整相差了八天了,你要相差个半天,哪怕就是一天,我都可以认定你所讲的事实的,但现在只好对不起了"

"那有你这样判案的"证人大叫道,"你说什么"法官也叫道,"罢罢,我堂堂拥有高学历的大法官那能和你具具一介草民见识,好了现在宣布,徐小建无罪,下周这个时候开庭审理民事赔偿方面,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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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天(2008年9月1日),我们兴化法院的那位叫做什么易书芹的大法官把我爸妈叫过去,说什么泰洲法院不理了(法律根据是什么啊?),委托我们兴化法院的这位法官处理(我想在是不是很荒唐可笑啊),那出了一份什么书的叫我爸签字(我爸是老百姓,好欺骗啊).
     还好,我大姐也去了,看了一下,和她那判决书内容差不多(是不是想让我家里的人认为您那很公正的啊,可是那你已经把那最为重要的证据给故意隐瞒了,您是大法官,您应该知道,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





第十一章 惩  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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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惩  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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