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兴刑初字第91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束小春,女,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文盲,农民,住兴化市合陈镇锦贤村开太四组。
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兴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徐小建,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化市合陈镇锦贤村开太四组。
辩护人陈仁凯,江苏泰洲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束小春以被告人徐小建犯故意伤害罪,并以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于2008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束小春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人徐小建及其辩护人陈仁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束小春诉称,自诉人束小春与被告人徐小建系婆媳关系.2007年8月12日,被告人从娘家回来,见厨房门没有开,就对自诉人破口大骂,后被告人揪住自诉人的头发猛力将自诉人推撞到门前的水泥梁柱上,自诉人被推跌倒在地,被告人即猛踢自诉人的背部,腰部,致自诉人双侧椎弓峡断,L5椎体向前II度滑脱,骶I以上脊柱向前移位约1/3个椎体.此损伤经签定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各类损失人民币50795.55元.
被告人徐小建辩称,我没有推,踢自诉人,其损伤与我无关,所以我不应负刑事责任,亦不同意民事赔偿.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束小春与被告人徐小建系婆媳关系.自诉人与被告人发生纠纷时,正值自诉人的儿子与被告人因婚姻问题闹矛盾期间.2007年8月12日,被告人从娘家回到自住家(即自诉人家)时,因琐事双方发生对骂,继而纠打,当自诉人的妹妹束长英知道后亦与被告人纠打.此间,自诉人腰背部受伤,并送医治疗.此损伤经兴化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后由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所在单位委托,经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自诉人在兴化市合陈卫生院摄片和在合塔乡开太卫生室诊治数天;在兴化市中医院住院2天,又在兴化市北郊卫生院住院20天并行手术,共花去医疗费13574.32元(其中合塔乡开太卫生室的费用为187.20元).
自诉人束小春为证实自己的指控,出具了自诉人束小春,被告人徐小建在当地派出所的陈述和证人束长英(2007年8月13日),杨国存,杨伦宏在派出所的谈话笔录以及公(兴)鉴(法)[2007]398号兴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兴三院司鉴所[2008]临鉴字001号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 以证明自诉人束小春的轻伤和十级伤残系被告人徐小建所为.被告方经质证认为,自诉人束小春陈述是被告人揪住其头发一摔致其受伤与被告人的陈述不一致,也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束长英是自诉人束小春的妹妹,本人直接参与打斗,其所陈述的与其他二位证人不一致并与本人在2007年9月10日的笔录不一致;杨国存,杨伦宏也系自诉人的亲戚,其中杨国存讲被告人打架结束后推自诉人致其撞在墙上后坐在地上爬不起来与自诉人本人徐小建"没有推我"的陈述相悖;杨伦宏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另外,自诉人的代理人提供了三份自行调查的证人证言(即陈翠凤,李翠英,杨爱红的谈话笔录),经通知,只有证人陈翠凤到庭核证.被告方经质证认为,此三份笔录系伪证,且程序不合法,不予认可.对二份损伤结果的鉴定,被告方认为,第一二份鉴定对功能损伤的表述不一;第二自诉人的损伤后果是自身疾病引起的.被告方为证明自诉人与被告人仅有的依次肌体接触即被告人的膀子一摔时自诉人没有跌倒受伤.出具了证人束长英(2007年9月10日),袁兰凤在派出所的谈话笔录.自诉方经质证认为束长英在第一次纠缠后已离开现场,对第二次的伤害情形不清楚;而袁兰凤对自诉人第二次倚在柱子上的情形没有注意,不能排除是被告人所为.同时,袁兰凤也提到杨国存在场,说明杨国存证词的真实性.
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自诉方要求被告方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50795.55元.其中医疗费13574.32元,误工费3036.67元,护理费2277元,营养费1620元,住院补助费468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8220元,法鉴费1100元,后续手术,误工,护理,营养,交通费10000元.自诉人为证明所诉主张提供了兴化市中医院,北郊卫生院出院记录各一份,医疗费票据6张,法鉴费票据2张,兴三院司鉴所一份(上述简短意见第一,自诉人腰部损伤致十级伤残;第二,损伤误工时间为四个月;地三,损伤护理时间为三个月,护理人员为一人,营养时间为三个月).被告方经质证认为,兴化市中医院没有要求转院,而自诉人擅自转至北郊卫生院治疗,对北郊卫生院的票据不予认可;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是自诉人擅自做的,依其做计算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不同意赔偿,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他如交通费和后续费用没有票据左证和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
被告人还就自诉人损伤所依据的两份鉴定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是外力造成的,而应该是自身疾病.并就此因果关系申请鉴定.兴化市人民医院伤情病医学鉴定结论为"腰椎滑脱为原有疾病,与此次外力无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加重病情和症状的可能".
以上事实,有兴化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的刑事诉讼,应以事实为依据,并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自诉人束小春指控被告人徐小建犯故意伤害罪,应以证据证实.自诉人束小春在当地派出所的陈述自己的伤是"被告人揪住我的头发一摔,将我屁股撞在墙角上造成的",而在庭审中又陈述自己的伤是"被告人揪住自诉人的头发将其摔倒被人拉开后,双方都站起来,被告人趁自诉人不防备猛然将自诉人推撞到走廊水泥柱上,而后摔倒在地造成的".自诉人束小春的陈述前后不一;自诉人提供的证人杨国存的证词与自诉人本人的陈述"徐小建没有推我"亦相矛盾;自诉方自行调查的陈翠凤,李翠英,杨爱红的证人证言,其中李翠英,杨爱红未到庭核证,而陈翠凤笔录中陈述的时间为为2007年8月20日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均不予以采信.根据兴化市人民医院伤情病医学鉴定结论分析自诉人在这次纠纷中虽有损伤后果,但亦有原有疾病的因素.综上,自诉人束小春指控被告人徐小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客观事实,本起纠纷中被告人与自诉人确有接触揪打行为,自诉人的损伤后果虽与此次外力无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加重病情和症状的可能,对此被告人徐小建应予以一定数额的赔偿.自诉人所要称的民事赔偿部分误工费(3036.67元),护理费(2277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18220元)依据的是兴化市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而此鉴定所作出的十级伤残的前提是自诉人腰椎体滑脱等引起的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及腰间盆突出.但此腰椎滑脱经伤情病医学鉴定为原有疾病,因自诉人的十级伤残不是此次纠纷引起的,故自诉人依此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交通费和后续费用没有票据佐证和实际发生亦不予支持.鉴于自诉人已过55周岁,对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护理费和营养费按医嘱酌情给付.现自诉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13574.32元,医院伙食补助费396元,护理费1938元(17元/天*114天),营养费1017元(11.30元/天*90天),鉴定费300元,合计17225.32元,由报告人负担60%即10335.19元.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人徐小建无罪.
第二,被告人徐小建应赔偿自诉人束小春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营养,鉴定费计人民币10335.1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由被告人徐小建给付自诉人束小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易书芹
审判员 胡 春
审判员 毛为明
盖章
二 0 0 八 年 七月十日
书记员 沙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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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呵呵
拿分走人顶你 就在今天(2008年9月1日),我们兴化法院的那位叫做什么易书芹的大法官把我爸妈叫过去,说什么泰洲法院不理了(法律根据是什么啊?),委托我们兴化法院的这位法官处理(我想在是不是很荒唐可笑啊),那出了一份什么书的叫我爸签字(我爸是老百姓,好欺骗啊).还好,我大姐也去了,看了一下,和她那判决书内容差不多(是不是想让我家里的人认为您那很公正的啊,可是那你已经把那最为重要的证据给故意隐瞒了,您是大法官,您应该知道,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
第十一章 惩 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波炉成孕妇头号杀手
据了解,环境监测中心[url=http://www.bfwb.com.cn/cn/index.asp]稀土粉末微波干燥[/url]的专家用仪器在张女士家中共检测了6种常见电器,其中位列辐射榜首、危害最大的是微波炉。中国室内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在北京一张姓孕妇家中进行了一次室内家电辐射大检测,结果显示微波炉辐射超过国家标准近一倍,成为危害孕妇健康的“头号杀手”。
[b] 微波炉位列[/b][url=http://www.bfwb.com.cn/cn/index.asp]间歇式微波炉[/url]
[b]危害榜首[/b]
据了解,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用仪器在张女士家中共检测了6种常见电器,其中位列辐射榜首、危害最大的是微波炉。根据国家对家电辐射的相关标准,只要小于12伏米就符合国家标准。由此看来,微波炉辐射已经超标[url=http://www.bfwb.com.cn/cn/Yysl_01.asp]间歇式热风炉[/url]了近一倍,而音响、电视、空调等家电的辐射是很微小的,孕妇只要不近距离、长期靠近就可以避免危害。另外,此次在张女士家中检测出的电脑辐射为零,是因为怀孕的张女士已经把家中的电脑套上了防护罩,阻断了辐射,而微波炉和电脑被认为是两种辐射量较大的家庭电器。
[b] 家电辐射[/b][url=http://www.bfwb.com.cn/cn/index.asp]稀有金属微波干燥[/url][b]可导致儿童残疾[/b]
家电辐射对孕妇和胎儿是有一定影响的。据有关妇产专家的临床调查,排除遗传、用药不当等因素,家电辐射很大程度上成为损害人体生殖系统的元凶,主要表现在使孕妇发生自然流产、胎儿畸形、男子精子质量降低等。[url=http://www.bfwb.com.cn/cn/index.asp]干燥剂微波干燥[/url]
它还可导致儿童智力残缺,我国每年出生的2000万儿童中,其中25万为智力残缺,有专家认为电磁辐射就是影响因素之一。
[b] 五招教孕妇防辐射[/b]
“做好家庭日常防护措施,可以尽量避免家电辐射对孕妇的伤害。”妇产专家提出了具体做法:
1.挑选正规厂家的名牌家电产品;
2.对各种电器的使用,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孕妇要远离微波炉至少1米以外,电视与人的距离应在4至5米,与灯管距离应在2至3米;
3.不要把家用电器摆放得过于集中。特别是电视机、电脑、冰箱等更不宜集中摆放在孕妇卧室里;
4.缩短使用电器时间。孕妇接听手机时不要将手机挂在胸前;
5.有条件的孕妇可穿防辐射服装,使用电脑、电视防辐射屏,防辐射窗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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